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5年8月23日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电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坚持促进发展、优化服务、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广电、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数据资源共享、监测检测和行政执法协作,推进无线电管理区域协同发展。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广电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普及无线电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
第八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科学配置无线电频谱资源,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九条 本市鼓励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频谱使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标准体系等研究,开发和利用有关无线电频谱资源,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基础。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推动无线电频谱技术创新工作,聚焦电磁空间、安全通信和无线电技术应用等领域,建立健全一体化创新发展体系,构建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行业、本领域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成果转化和开发应用,通过无线电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拓展无线电频谱资源应用场景,持续推动智慧城市、卫星网络、自动驾驶和低空安全等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基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产业规模。
第十三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因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创新试验活动,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可以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合并提出。
第十五条 因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使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已经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告知原频率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原频率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处理有关事项。
因无线电频率调整,给原频率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价工作,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和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完善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使用频率干扰协调,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系统兼容。
第二十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点区域的无线电保护工作,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开展无线电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实现无线电干扰投诉的快速响应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已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的周边区域,存在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等情形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以及建筑物、设施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保障需求,说明需要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场所、通行和电力等工作条件。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协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等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因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障国家重要考试等需要,确需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二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技术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提供无线电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无线电频率,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无线电管理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志愿者和有关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可以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无线电监测机构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发现无线电干扰源或者未经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无线电管理领域行政许可服务方式,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程办理,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规范、便利和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无线电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四)先行登记保存;
(五)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
(六)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有害干扰源排查等工作,有关场所、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安全保障、电磁干扰协调处理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无线电管理领域监管方式,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坚持无事不扰原则,推行非现场监管,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无线电违法行为。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投诉;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