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10
  6. [发文字号] 海残字〔2019〕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打印
字号:        

海残字〔2019〕3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残疾人临时困难的救助力度,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依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基础上,因其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残疾人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含在校生),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为低保待遇)、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残疾人;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中,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残疾人,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有关部门其他救助的基础上,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100%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中,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在有关部门救助的基础上,区残联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残疾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薄原件〔要求残疾人的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提出申请的社区(村)〕;

二、残疾人的一卡通原件;

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无业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经区医保局批准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

2、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3、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须提供老年人的户口薄原件和残疾人的收入证明;

4、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受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需要核实申请临时救助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残联。

二、街道、镇残联在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访视、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镇残联理事长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镇残联上报齐备的审批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街道、镇残联审批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附件2)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残疾人,由区残联财务部门将救助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北京银行发放至残疾人一卡通账户中。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区残联部门预算。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它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临时救助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对救助对象采取一年一次性救助,即区残联只对本年度残疾人发生的困难或支出的费用合计进行一次救助,不开展跨年度救助(特殊情况的,可顺延到下一个年度的1月31日前)。

二、本办法救助的医疗费用须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中(自付1+自付2)部分的费用,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据的票据不予受理。

三、各街道、镇残联在救助困难残疾人时,应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掌握除残联系统以外有关部门的救助政策,多渠道地解决残疾人遇到的临时困难。

四、各街道、镇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切实落实政策。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并取消下一年度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五、本办法由区残联、区医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3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2

不符合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条件通知单

不符合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条件通知单

附件3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家庭等概念

1、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同一户籍中家庭成员有两名及以上成员为残疾人。

2、以老养残家庭是指:同一户籍中残疾人与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

3、无稳定性收入是指:无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部分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不计入稳定性收入范围。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补贴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收入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部分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离退休或退职待遇、地方退休人员退休金、各类养老保险金(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等。公积金、保险索赔、赠与和赡养、抚养、扶养费等不在本文件规定的部分转移性收入范围。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保险收益、彩票收益、转租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