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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20
  6. [发文字号] 京文执发〔2025〕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20期(总第896期)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发布施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回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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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执发〔2025〕10号

总队各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回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总队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5年1月13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回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激励执法人员认真履职,提高执法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执法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执法文书等外部执法行为的回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二)是否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三)是否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四)是否严格依照标准、程序实施检查;

(五)是否“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六)是否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执法行为;

(八)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

第四条 总队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回访工作:

(一)电话回访;

(二)邮件回访;

(三)面对面回访;

(四)接收社会反馈;

(五)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

(六)其他方式。

第五条 法制监督处(研究室)(以下简称法制处)牵头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回访工作,纪检办公室、各支队、宣传和执法保障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法制处每季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各支队涉企执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和邮件回访。回访对象由法制处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各支队在开展涉企执法活动时,应准确记录相对人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开展回访活动提供必要支撑保障。

第七条 法制处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各支队涉企执法对象进行面对面回访。回访对象由法制处通过随机抽取产生。面对面回访可以在相对人营业场所进行,也可以采用集中座谈等形式在总队开展,各支队应配合做好沟通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总队设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执法活动反馈电话、电子信箱等接收反馈途径,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反馈人)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反馈途径,以来函、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

宣传和执法保障中心负责社会反馈的接收工作。涉及执法规范化的,转交法制处处理,涉及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转交纪检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执法评估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为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总队还可采取第三方社会评估方式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回访工作。可聘请专业的社会调查公司或者学术机构来开展评估,通过专业的调查方法,如问卷调查、实地观察、访谈等收集信息,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进行评价。

采取第三方社会评估方式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回访工作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法制处对回访结果进行核实和评估,评估结果内部通报。对相对人满意率较高、执法活动规范的支队,适当降低回访抽查比例;对相对人满意率较低、问题反馈较多的支队,适当提高回访抽查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通过涉企执法活动回访工作,经对比核实并科学评估,确实发现涉及执法行为规范问题的,由法制处及时商相关支队纠正改正;涉及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由纪检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产生重大损失的,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问题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制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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