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发〔2025〕3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演艺之都”建设、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赋能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推动演艺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9日
北京市推动演艺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演艺之都”建设、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赋能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重点支持繁荣文旅消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多元融合创新的演艺新空间、满足人民文化需求的精品演出、推动演艺产业发展的突出贡献企业,营造全面支持演艺发展创新的社会氛围,打造更富活力和效率的发展环境,形成精品剧目荟萃、市场主体活跃、演艺空间繁荣、消费活力迸发的良好发展态势,推动首都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支持范围
申报项目应以服务演艺发展为核心,分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艺新空间、精品演出、演艺企业四大类。其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规模、经济效益应达到一定水平,有力拉动促进消费;演艺新空间应挖掘拓展各类空间资源,探索多业态融合发展,推出特色鲜明、多样灵活的演艺形式和内容;精品演出应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内容积极向上,实现双效统一;演艺企业应规模体量较大、业务专业性高、市场运营能力强,积极开拓创新,具有行业引领作用。
第三条 支持在京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
(一)支持方向
支持在京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鼓励全国唯一一站落地北京、在京首演、巡演首站落地北京。
(二)支持方式
1.对主办单位在京举办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单个项目全年累计售票总人数达到2万人次,分梯次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2.在售票人数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对将北京作为全国唯一一站、在京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北京的项目,支持金额适当上浮,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全年累计售票总人数超过20万人次,且境外观众比例超过10%的项目,予以500万元支持。
4.符合多个支持条件的同一事项和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条 支持演艺新空间融合发展
(一)支持方向
支持演出场次多,演出形式灵活多样,观众吸引力和消费带动能力强,特色鲜明、风格突出的创新性演艺新空间,鼓励商业综合体、剧场影院、园区街区、公园景区、文化文物单位等活化空间利用,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加强多业态深度融合。
(二)支持方式
对体现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演艺新空间项目,经综合评定,择优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精品剧目在京演出
(一)支持方向
支持各类优秀剧目在京演出,鼓励国内外精品剧目在京首演或开展驻场演出。
(二)支持方式
1.鼓励高品质剧目多演常演,对于演出场次多、观众吸引力强的精品演出,经综合评定,择优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2.支持优秀剧目在京驻场演出。对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效益突出的驻演剧目,择优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3.符合多个支持条件的同一事项和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六条 支持演艺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方向
支持品牌竞争力、市场运营能力、创新创造活力强,对推动演艺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演艺企业,培育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支持方式
1.资金支持。对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行业引领作用突出,业务专业性高,提供代表性的演艺内容、产品或服务的演艺企业,经综合评定,择优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2.优先推荐。企业在入选一年内,在各级创作扶持工程、精品剧目展演、人才培养及引进等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基金申报。企业在入选一年内,申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同等条件下可适当在资助项目数量上予以倾斜。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整四类项目的支持数量和比例,确定年度项目支持方案。
(三)项目完成后,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审计情况确定支持金额,并签订协议,按期拨付支持资金。
第八条 绩效管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政策执行实行全流程管理并制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对支持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监督审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监督。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资金的单位,将追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五年。原《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