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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2-05
  6.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8〕8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2-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司法局等关于修订《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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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18〕86号

各区司法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对《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以及《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主要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成本和基本劳务费。

  第三条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应根据财力、办案量、办案质量合理安排相关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市、区司法局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特殊及疑难援助案件,需要指定其他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报同级司法局审批。

  第五条 刑事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85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85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250元,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每件补贴3850元。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第六条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850元;

  (二)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案件每件补贴3850元;

  (三)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案件可非诉调解解决的,应报法律援助中心核准后办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每件补贴3850元;

  (四)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850元;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3850元。

  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3850元。

  第八条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50%。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调解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

  (三)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的。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每人每个工作日补贴500元。值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第十一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未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法律援助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的。

  第十四条 市、区司法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研究建立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机制,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提升。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及标准》(京司发〔2017〕29号)、《北京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京司发〔2016〕98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向法律援助中心移交案卷申领补贴。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司办发〔2014〕52号)的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评估。

  法律援助中心对办结归档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质量审验合格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法律援助补贴应发放至法律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该机构开具的同等金额合法有效发票。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发放补贴应制作补贴发放明细表。其中:

  “值班补贴发放表”应载明值班时间、地点、机构、人员、法律援助中心意见和补贴金额等信息;

  “案件补贴发放表”应载明案卷编号、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中心意见和补贴金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每季度将案件补贴的明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全市范围执行,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1月23日颁布的《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京财行〔2011〕24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2018年12月31日前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按照以前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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