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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路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9-01-01
  5. [成文日期] 2008-12-24
  6. [发文字号] 京路管发〔2008〕75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路政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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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路管发〔2008〕756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规范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与使用,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路政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路政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分局严格执行。

  2004年5月8日发布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京路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路政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规范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与使用,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案件,涉及收取和使用赔(补)偿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和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第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对收取的赔(补)偿费设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为及时修复受损公路路产,可在年度预算中编列公路路产损失修复准备金。

  第五条 北京市路政局负责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工作,市路政局所属各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

  第六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范围: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四)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

  (五)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

  (六)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砍伐、移植公路行路树,拆除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 路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确定赔(补)偿费收取数额,并制作送达文书。如当事人缴费不便或自愿的,可委托路政部门代收代缴。财务部门依据《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赔(补)偿费,按月上缴市路政局;

  第八条 《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中未尽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预算经所在地公路分局审核后收取;

  公路路树砍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时,可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收取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费用。

  可减免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及市重点工程;

  (二)与公路新改建、大修工程同步施工的;

  (三)其他需减免的事项。

  拟办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减免的,申请人须持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市路政局或公路分局提交申请函。

  第十条 拟申请减免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公路分局负责审核、批准。

  拟申请减免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路政局负责审核、批准。

  不予批准减免的,应依法交纳赔(补)偿费。

  第十一条 路产损失赔偿案件立案后超过六个月以上未能收取赔(补)偿费的,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缴损失,并报市路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用于以下项目:

  (一)公路路产设施损坏的修复;

  (二)超限运输:

  1、荷载验算及加固设计费;

  2、加固或改移设施工程费;

  3、养护单位配合及护送费;

  (三)设计、监理费;

  (四)举报人奖励;

  第十三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全部用于批复的项目。

  公路分局应在下年度的六月底前,将本年度收取的赔(补)偿费全部使用,如有节余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5%用于举报人奖励,其余部分用于项目实施。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形成的结余,可与补偿费合并使用;不足部分申请年度修复准备金。

  第十五条 公路路产补偿费优先用于路政管理案件的修复,节余部分可用于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第十六条 使用赔(补)偿费修复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维护的项目,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实施,并形成修复文件。

第四章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公路分局根据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向市路政局申请办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拨付。

  公路分局申请办理费用拨付时,应提供如下文件(修复卷):

  (一) 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申请拨款单(附表1);

  (二) 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明细表(附表2);

  (三) 竣工文件;

  (四) 举报人奖励表(附表3)。

  第十八条 市路政局依据《路政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等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分局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路政局路政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公路分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市路政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公司不定期进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路分局每半年向市路政局上报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表》(附表4)和《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表》(附表5)。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产损失修复案卷须按照修复程序的文书顺序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案卷中发生的工程量及修复费要与赔(补)偿案卷相对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8日发布的(京路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

  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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