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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7-04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发〔2018〕27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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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运发〔2018〕276号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

  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

  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

  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一)明确检查内容

  各区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汽车租赁企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承租人身份查验记录和教育培训台账等。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管理部门要将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纳入“双随机”行业监管检查和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严格检查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未有效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执法部门依《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督促建章立制

  各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协调配合、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好理念、好机制、好措施,并加以推广。引导企业通过建章立制将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范畴,确保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意识

  各区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检查和法制宣传工作,扎实推进《反恐怖主义法》宣传进企业,通过联合检查、行业会议、工作信息、微信群等方式开展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快落实全员教育培训,共同营造人人关注反恐、人人参与反恐、人人监督反恐的氛围,督促企业夯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基础。

  (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

  各区管理部门和各汽车租赁企业要以汽车租赁实名制为抓手,将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纳入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范畴,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行业管理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制,结合辖区企业特征,分门别类梳理落实督查要点;企业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工作体系,做到“层层有责、各负其责、人人负责”。

  (三)周密组织,有序落实

  7月20日前,各区管理部门要完成《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告知书》送达并做好登记;8月20日前,各企业完成相关工作自检自查并向所在区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汽车租赁企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承诺书》。8月31日前,各区管理部门向运输局报送相关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典型企业工作措施、采取行政措施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经验。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将上述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照履行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标准做好行档案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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