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6-04
  5. [成文日期] 2019-06-03
  6. [发文字号] 京交法发〔2019〕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6-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和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标准的规定

打印
字号:        

京交法发〔2019〕12号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与《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关于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和需集体讨论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的要求,结合本市交通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路政、运政和地方海事等执法领域的相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路政执法

  关于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关于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包括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按照“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二、运政执法

  关于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个人处以超过1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0000元的罚款。

  关于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包括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按照“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三、地方海事执法

  关于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对个人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

  关于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包括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按照“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