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10-12-01
  5. [成文日期] 2010-11-29
  6. [发文字号] 京交财发〔2010〕37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0-1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交财发〔2010〕373号

市交通委路政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要求,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完善本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限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执行。

  二、扩大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范围,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三、各级交通运输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通道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维护鲜活农产品运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