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7-02
  6. [发文字号] 京审改办函〔2022〕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政接入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审改办函〔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市政接入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政接入工程指用户申请或委托的供水、电力、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从市政干、支管线到产权分界点的地下管线工程。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政接入工程实行分类审批,即并联审批和“非禁免批”。对符合“三零”服务或“非禁免批”范围的免予规划、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公路、占道施工、占用绿地及伐移树木许可行政审批;对不适用“三零”服务和“非禁免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市政接入报装实行全程网办,简化合并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用户报装市政接入实行网上“一站式”便捷服务,推行“一张表单”,办理环节不超过3个,受理材料不超过3份,受理企业办理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电力接入项目,电力公司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政公用设施及用户设施的建设依照建设工程要求实施。

  二、适用范围

  市政接入工程一般均适用并联审批,不限制管线技术参数规定。

  (一)“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不适用情形

  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2.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

  3.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天安门广场、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

  4.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移伐胸径20厘米以上的高大乔木及永久占用绿地。

  5.建有综合管廊区域不适用“非禁免批”。

  (二)“非禁免批”适用情形

  1.符合接入中低压燃气或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项目。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0.4兆帕及以下,供水管径不大于20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50厘米。工程由北京燃气集团所属公司、给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

  2.符合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开挖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市政接入电力工程。工程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

  3.符合10千伏以下低压接电的5G基站、城市照明、公交站台综合改造电力接入工程。

  三、申报程序

  (一)并联审批申报程序

  市政接入工程需要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自助申报,或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许可实行并联审批。

  申请人申报后,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步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申请材料,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各行政审批事项市区两级权限分工可参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申请人可以网上查看审批服务办理进度和办理意见信息。道路养护部门不得因占地及恢复等问题的协议而影响审批办理。

  市政接入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用户注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审批事项实行统一代码管理,由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并联审批实例代码,通过并联审批实例代码实现全流程信息归集和管理。

  (二)“非禁免批”申报程序

  对符合市政接入工程“非禁免批”适用情形的,免除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对“非禁免批”禁止区域道路名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涉及“非禁免批”禁止区域道路名单新增或线路编码、路线名称、起点桩号、止点桩号、里程、起点名称、止点名称等要素发生变化时,应由主管部门及时对道路名单进行调整。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路政、公安交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和水务部门沟通联系,施工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施工方案推送给交通路政、公安交管、园林绿化等部门。

  工程实施期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就占地及恢复等问题与资源管理和养护单位在占地前协议一致,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公路施工期间进行交通导改维护和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应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北京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按标准恢复道路、交通设施、绿地等。

  开挖城市道路、公路、绿地前,施工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施工前应登陆“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掘路线由原则上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开挖、回填时应对既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既有的地下管线。道路养护部门不得因占地及恢复等问题的协议而影响开工。

  工程竣工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四、市政接入报装“一站式”服务

  (一)全程网办。增强市政公用“一站式”集成化服务。加强市政公用报装“一站式”服务系统与各市政公用企业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水电气热通信协同报装“一件事”集成化服务。实现市政公用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查询等业务通过“首都之窗”、“京通”小程序全程网办,市政公用服务办理“一次申报、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二)相关信息查询。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在网站公布报装申请材料标准、要求、格式和范例。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线办理市政接入报装手续时,可以在线查询用户上传的房屋产权、规划许可等信息。对新建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以批复的项目规划条件替代规划许可证。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可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获取项目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

  (三)联合勘查。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获知报装信息后,应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合会商,按照用户预约时间提供联合上门技术服务,完成现场踏勘和路由选线等约定事项。用户可自愿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供代建施工等后续服务,按照约定执行。

  (四)协同设计。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按照各自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共享设计思路,优化接入方案。确定接入方案后,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分别上传接入方案至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平台“一单”答复联合接入方案,同步将联合接入方案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报装受理和验收接入开始时间、办结时间及办理结果信息纳入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五、其他事项

  (一)用户注册。申请人通过“首都之窗”注册用户相关信息,包含身份证信息、企业法人信息等。用户注册成功后,可在申报相关事项时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房屋产权、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供在线核验,并可复用电子材料库中的相关材料。

  (二)推行容缺受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清单。对于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须在行政许可决定前提交所缺要件。若不能

  按时按要求补齐所缺要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许可决定。

  (三)前期方案研究。对于不符合“三零”服务、“非禁免批”及并联审批要求的其他市政接入工程,建设单位应申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前期方案研究,符合要求的核发“多规合一”协同审查意见。此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并联审批时应提交“多规合一”协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四)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市政接入工程施工期间占道施工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监管、执法联动,执法检查结果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

  (五)落实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公用接入标准,各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判定申报项目的市政接入工程属性,需协调确认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确认,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按规范填报申请,确保填报准确、申请材料齐全合规。

  (六)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化调整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根据调整完善企业内部办理流程和工作环节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七)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相关内容解释。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接入水平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1〕2号)同时废止。《关于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行政许可实行并联审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1〕6号)附件1《社会投资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办理办事指南》中关于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和“非禁免批”适用情形,与本文规定有冲突部分,以本文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2日  

  (联系人:黄炎;联系方式:68534146)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