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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