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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7-01
  5. [成文日期] 2023-10-11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3〕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42期(总第822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国家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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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14号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执行《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或在本市进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b相关要求。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关于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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