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发〔2022〕5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关于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包容审慎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违反强制性条文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降低。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法行为尚未对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影响和妨碍,且未堵塞人防工程通道和孔口、未对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首次采取抵触、妨碍、不配合等方式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接受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违法行为尚未对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影响和妨碍,且未堵塞人防工程通道和孔口、未对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未经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且未对人防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造成危害,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不完善,未对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造成危害,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建立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不完善,未对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造成危害,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九、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按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进行检验,已经进场但未进行检验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尚未安装使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