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发〔2023〕27号
各村、社区:
现将《周口店镇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周口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周口店镇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山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公共发〔2016〕15号)和《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结合周口店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坚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周口店镇组建周口店镇服务中心,各公共文化机构和村社区分别组建文化志愿者分中心;村(社区)公益性场所可根据自身需要招募志愿者,统一管理,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乡镇(街道)分中心统一指导。
文化志愿者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管理机构,确定管理人员,倡导文化志愿者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五条 镇文化志愿服务中心设在镇文化馆,负责全镇文化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镇各分中心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镇文化志愿服务资源,做好全镇文化志愿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各服务队档案资料汇总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建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中心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招 募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文化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各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馆、科技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农家(职工)书屋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等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户籍不限。
第九条 招募程序
(一)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项目,对文化志愿服务岗位和人员需求作出规划,明确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和技能需求;
(二)发布文化志愿者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三)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四)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五)建立档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本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针对志愿者服务岗位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件。对经培训上岗的文化志愿者,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文化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五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一)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可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文化部门要加强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管理,通过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扶持、宣传推广等形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要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各具特色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关爱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为重点,开展艺术培训、演出、联欢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突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文关怀。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镇文化志愿服务中心建立全镇文化志愿者信息数据库,搭建全镇文化志愿服务网络平台,为招募文化志愿者、发布服务项目信息、加强成员联系、促进服务项目供需对接、展现文化志愿者风采和工作成果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保险购买及表彰等方面。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分类享受全区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优先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周口店镇“星级”文化志愿服务评选机制,对服务年限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搭建文化志愿者才艺和服务效果展示平台,增强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提升文化志愿服务水平。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周口店镇市民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