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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8-11
  5. [成文日期] 2023-08-11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8-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43期(总第823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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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提出了优化我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现将有关内容函至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办理。

  特此函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8月1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 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 抓紧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生命线进行抢通恢复,做好救灾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出优化我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相关审批程序意见。

  一、允许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先建后批

  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则,先实施建设,后完善审批,快速打通生命线。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23年7月29日至8月2日我市遭遇特大暴雨灾害中受到损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建设程序

  由各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恢复重建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然后直接组织实施,并同步将恢复重建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函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综合研究,确保工程安全。

  (三)执法联动

  经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清单内项目,在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判定为其他用地中的紧急用地,不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其中属于应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属于临时使用的,使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再作为未批先建查处及追究责任。

  二、分类完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按照简化审批程序、实施成果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原则,分类完善相关规划国土审批手续。

  (一)按原貌恢复重建的项目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

  主要包括用地范围和设计方案等均未发生变化,或设计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但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建设标准等未发生变化等情形。

  (二)对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项目应补办规划土地审批手续

  主要包括因地形地貌变化、区域发展需求或规划调整等原因,项目位置、用地和建筑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调整等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相关规划和用地审批等手续。

  (三)恢复重建项目应与规划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按原貌恢复重建的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矢量数据提交区政府,区政府组织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涉及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调整的,应按相关程序开展调整维护工作。对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项目,应在补办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时按程序将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不断优化提升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力和韧性

  各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恢复重建时,应结合自然灾害不同区域的脆弱度、现状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按照突出重点、保障应急、远近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恢复重建方案和实施时序,近期有力支撑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远期不断提升区域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城市韧性。

  为满足灾后重建或提升区域基础设施承载能力需新建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按照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国土手续。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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