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2〕360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4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类项目施工暂设规划许可审批办理工作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主体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因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
市政房屋建设类项目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类项目施工暂设的规划监督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施工暂设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随主体工程纳入全过程服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及施工暂设建设现场的显著位置,对外公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时间直至该施工暂设拆除为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不得建成或改建成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并对施工暂设使用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如确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报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施工暂设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
第七条 主体工程尚未竣工,施工暂设期满需要延续使用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使用。
第八条 施工暂设应当在批准的临时使用期内使用,期满未延续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施工暂设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公益类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施工暂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主体工程规划验收前,施工暂设必须拆除。施工暂设未拆除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第十条 如施工暂设关联的主体工程已竣工,其他未规划验收的主体工程需继续使用此施工暂设的,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变更关联的主体工程许可证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维持原证期限;或与其他未规划验收的主体工程关联,重新办理该施工暂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等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