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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3-05-01
  5. [成文日期] 2023-04-28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3〕3号
  7. [废止日期] 2024-12-31
  8. [发布日期] 2023-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3期(总第803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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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3〕3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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