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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5-24
  6. [发文字号]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14期(总第794期)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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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17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强军、献身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立功受奖军人奖励标准通知如下:

  一、奖励依据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旅(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和奖励通令。

  二、奖励标准

  (一)授予“八一勋章”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的,奖励6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的,奖励3000元;

  (六)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奖励1000元。

  三、经费保障

  授予“八一勋章”、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组织实施

  各区结合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活动发放相应的奖励金。此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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