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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11-30
  5. [成文日期] 2022-11-26
  6. [发文字号]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13期(总第793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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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目的

  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充分运用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清单管理

  公安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清单化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经公安机关教育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承诺改正并及时履行。

  五、适用程序

  1.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签订《告知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当事人承诺的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公安机关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法定办案期限内应及时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时依法处罚。

  六、慎用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采取或慎用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执法全过程记录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从案件接报的初始环节开始,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实时准确录入执法办案信息,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告知承诺书

  XXX(公安机关全称):

  针对我(单位)存在的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执法民警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向你单位报告;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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