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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1-01
  5. [成文日期] 2022-12-30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2〕3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11期(总第791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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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2〕3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为8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三、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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