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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3-13
  5. [成文日期] 2023-03-13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3〕60号
  7. [废止日期] 2028-03-13
  8. [发布日期] 2023-03-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8期(总第808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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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3〕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在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但面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生态保护修复的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北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年-2035年)》为引领,在减量发展背景下,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施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重点领域

  重点聚焦生态涵养区内、自然保护地外需人工修复的区域内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自然生态系统、历史遗留矿山和拆违腾退用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治理。发展生态旅游、都市农业、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修复、产业发展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见效。

  三、实施程序

  各区以《北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年-2035年)》为统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组织开展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年度实施情况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体检、评估。一般可采取如下程序:

  (一)规划引领,科学设立项目

  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要求,制定年度生态保护修复计划,设立并统筹实施本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任务和项目。

  (二)方案先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任务目标、参与方式、工程措施、投资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估等主要内容,合理提供生态产品,总体平衡资金投入,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三)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

  各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包含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应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市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交易

  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五)质量控制,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验收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确保社会投资主体严格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工程标准、施工工艺等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效果导向,开展综合效益评估和信用评价

  各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进行效益评价,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政府确定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和项目收益的依据。需由政府出资的项目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支持政策

  (一)规划引领

  各区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按照市级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的部署和要求,明确和落实主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布局、规模和用地,为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预留必要的各类空间用地。

  (二)空间置换

  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166万亩耕地保有量之外)、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水域空间不缩减、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空间置换后剩余的部分,纳入区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三)产权激励

  在修复区域内,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研究探索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参与北京市碳排放交易,拓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收益渠道。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完成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的,建设观光台、栈道等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不占用耕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湖库蓄水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照现用途管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

  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社会资本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报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各区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社会资本主体合理收益。

  (五)财政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生态修复领域引导资金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推动发展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重大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统筹利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生态产业。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制度,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顺利开展。

  (二)强化示范引领

  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前沿研究,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

  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健全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公众群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严禁打擦边球或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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