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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 [发文机构] 北京银保监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7
  6. [发文字号]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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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银保监规〔2022〕1号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为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阶段催收函件、调解阶段调解材料和诉讼阶段诉讼材料“送达难”问题,提高不良贷款处置和诉讼效率,持续推进金融纠纷一站式、一体化、全链条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现就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

  (一)规范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各信用卡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应告知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线下送达地址,同时金融消费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应作为主贷款合同或信用卡申请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适用范围和签订主体。本通知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以及信用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人需为个人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人或信用卡申请人,确保做到借款、担保主体全覆盖。

  (三)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确认人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送达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责任以及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事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确认人送达地址变更渠道,并做好送达地址变更的可回溯管理。线下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就上述内容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要求确认人确认被告知事项;线上方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通过设定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间、页面停留时间、强制翻阅页面至文末、提交前后弹窗提示等系统管控措施,履行对确认人的释明和告知义务,并留存提示证据。

  (四)审慎开展电子送达确认工作。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发送相关送达材料时,需向确认人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短信。严禁诱导、欺骗确认人选择电子送达或填写非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地址等。针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使用线下送达方式。

  (五)加强期间管理并留存送达证据。电子送达成功后,因电子化材料不清晰等原因导致识别困难,确认人提出需要纸质材料申请的,应当及时提供。线下送达的,应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送达回执;电子送达的,应在业务系统中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严防法律风险。

  (六)优化格式条款和业务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及时修订个人贷款合同和信用卡申请表;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应优化业务系统,有效支持送达地址确认工作。

  (七)合规开展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合规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严禁以送达催收函方式替代实地走访和上门核实。

  (八)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后,线下个人贷款送达地址签订工作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线上个人贷款送达地址签订工作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存量个人贷款,未约定送达地址的,在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鼓励开展《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补签工作。监管部门将适时对个人贷款业务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二、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九)全面推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将金融纠纷一站式、一体化、全链条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广至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银保监局辖内所有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北京“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建设。

  (十)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北京银保监局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能接尽接”,全面推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金融解纷机制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当事人通过“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开展纠纷化解和诉讼工作。

  (十一)切实提升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参与度和精准度。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树立“能调尽调”意识,积极配合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或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置灵活适宜的调解方案,并对参与调解人员适当授权,避免调解方案过于刚性或久调不决。对于明显不具有调解可能性或当事人确已下落不明无法调解的纠纷,不再通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平台处理。

  三、提升金融案件司法工作质效

  (十二)支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在诉前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调解过程中,对于事实争议不大、标的较小且调解成功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成功案件,加强自动履行评估,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担保条款,通过加大当事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十三)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北京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成功金融纠纷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组建业外专家调解员队伍,鼓励退休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对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示范性案例、白皮书等各种形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组织专业化水平。鼓励辖内金融机构集聚、金融案件数量大的人民法院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配备专门调解室并提供工作保障,推动调解组织派员入驻或定期对接,进一步推动多元解纷工作的联动衔接。

  (十五)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诉讼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送达各类诉讼文书。线下送达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确认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法律对送达另有不同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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