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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改革委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5-17
  5. [成文日期] 2022-05-17
  6. [发文字号] 丰发改〔2022〕5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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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发改〔2022〕51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我市对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按照《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充分征求各部门工作建议,现将措施具体落实意见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崔博;联系电话:83656322)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市对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按照《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积极帮扶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人: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按各项税费50%比例办理延缓;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全部办理延缓。包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三)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四)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行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企业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六)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三、加大租金减免政策支持

  (七)2022年对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房管中心、丰台园管委、区财政局)

  联系部门:区国资委产权科 王孝忠 电话:63258435

  丰台园管委资产财务处 张润虎 电话:63702063

  区房管中心资产经营部 张瑞 电话:63837379转213

  区财政局资产科 徐娜 电话:63893253

  (八)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部门:区税务局纳服中心 电话:83812366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九)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 电话:52599260

  (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 电话:52599260

  五、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十一)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快速响应、管控风险,按照“快、严、准、实”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自2022年5月3日起,常态化核酸检测对市民免费,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责任单位:区检疫检测组)

  联系部门: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科 张勋 83656813

  六、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取信贷便利性

  (十二)积极引导驻区银行机构落实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银政企融资”平台的作用,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中小微企业获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联系部门:区金融办金融发展科 王超 电话:63258269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信贷额度,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时困难的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联系部门:区金融办金融发展科 王超 电话:63258269

  七、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四)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作为养老助餐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联系部门:区民政局养老科 沈敏利 电话:63818850

  (十五)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联系部门:区商务局商业服务科 陈龙 电话:63831120

  八、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六)对传统商场、商业综合体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部门:区商务局流通发展科史浩 电话:63831120

  (十七)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市基本便民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部门:区商务局商业服务科 陈龙 电话:63831120

  (十八)支持实体书店发展。(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

  联系部门:区委宣传部 鲍丰鑫 电话:83656717

  九、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九)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联系部门: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科 孙权 电话:63832847

  (二十)开展本市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等试点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联系部门: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科 孙权 电话:63832847

  (二十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联系部门:区总工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顾蕊 电话:83802509

  十、加大援企稳岗支持

  (二十二)做好中小微企业用工服务。发挥就业服务专员、就业服务指导员、企业联络员“三员”作用,通过电话回访、入户走访等方式积极采集空岗信息,利用市区线上招聘平台为中小微用工企业“分行业、分岗位、分群体”做好专项招聘服务,结合就业服务需求和疫情防控要求,举办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袁芳 63808330

  (二十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

  市岗补政策联系人:朱琳 电话:63258233

  区岗补政策联系人:房绪 电话:63258234

  十一、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二十四)在疫情期间加强企业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责任单位:区科信局、区住建委)

  联系部门:区科信局产业促进科 马颖超 电话:83656341

  区住建委建筑节能管理科 段俊杰 电话:52812035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联系部门: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会 王莎莎 电话:88378888

  (二十六)为中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服务,促进企业供需信息对接,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联系部门:区科信局企业科 李剑 电话:83656352

  十二、加强中小微企业日常监测

  (二十七)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做好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定期梳理中小微企业诉求,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联系部门:区科信局企业科 李剑 电话:83656305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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