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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22-03-25
  5. [成文日期] 2022-03-25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2〕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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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2〕1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服务价格3.5元/次,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独收费,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各项要求。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表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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