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2-17
  6.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2〕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3-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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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2〕19号

国务院参事室:

  你室《关于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请示》(国参字〔2021〕3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参事室牵头的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评估机制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

  为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政府参事制度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资政建言工作,服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关于国务院参事履职考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以下简称评估机制)。

  一、主要职能

  负责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提出落实外部评估工作的办法、方案;协调解决外部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依据评估标准与参考指标实施评估;及时按程序向有关方面反馈报告评估结果与考评情况;对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工作提出建议。

  二、成员单位

  评估机制由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务院参事室为牵头单位。

  评估机制由联系国务院参事室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国务院参事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评估机制成员(名单附后)。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评估机制确定。评估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评估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参事室,承担评估机制日常工作。国务院参事室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规则

  评估机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部署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工作。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

  四、工作要求

  国务院参事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外部评估各项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及时将国务院参事履职成果外部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评估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评估机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评估机制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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