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1〕117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综合、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关农机生产单位:
现将《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分为非重点机具核验和重点机具核验两种。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投档工作,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同时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机具核验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督导、抽查等工作。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本着“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核验工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委托镇乡农机部门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的投档信息主要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市级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的投档信息由生产企业自行提供。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熟悉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由两名核验人员参加。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属于牌证管理的机械)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投档工作规范
(一)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后,发布投档通知并组织开展投档工作。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http://td.sxwhkj.com/,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中央资金补贴机具),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严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和投档通知要求选择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最高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投档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中央资金补贴机具品目鉴定(认证)信息,包括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提供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产品种类范围经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三者之一。
市级资金补贴品目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如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则需提供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未涉及的则需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4.我市“三合一”补贴机具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具体按照本市“三合一”相关要求执行。
5.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或清晰的照片)。
6.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鉴定(认证)证书编号(中央资金补贴机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市区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核验工作规范
购机者提交申请后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1.购机者身份证明原件;
2.购置产品的发票原件;
3.购机者银行卡(账)号、户名、开户银行等信息;
4.购机者支付购机款的凭证(刷卡单、手机支付截图、转账或汇款记录等);如支付购机款项为伍仟元及以下现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购机现金交易承诺书》;
5.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需携带行驶证原件(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原件);
6.非本市户籍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购机者自行出具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
(一)非重点机具核验
第十五条 非重点机具包括“三合一”机具和补贴额在贰仟元及以下的机具,非重点机具免于现场核验。“三合一”机具适用于购置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并拟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补贴申请按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作业面积(需达到20亩及以上,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读取数据)。
3.购机者本人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非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一是购机者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需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产销企业的资金是否真实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物联网设备。“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所申报机具,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作业面积是否达到20亩及以上。五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相关材料等。
(二)重点机具核验
第十七条 除非重点机具以外的为重点机具,需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兑付申请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通知购机者带机至核验点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
3.购机者本人带机并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相关材料和所购机械(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1.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为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真实性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等材料等。
2.机具核验。对机具进行逐台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一是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三)复核登记、办理时限和公示报送
第十九条 复核登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三合一”机具需核实作业面积,不受办理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示报送。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四)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存档:
1.购机者携带的材料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复印并归档;
2.其他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1.材料核实后在产品发票上加盖“购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字样印章。
2.鼓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上门核验、视频核验等多种方式核验机具,方便农民办理补贴,具体要求各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3.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固定安装类机械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核验机具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自有外埠基地是指:在京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其外埠生产基地为同一法人或股权占比51%(含)以上,同时满足在本市注册登记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2)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且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包括农业生产类别、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情况、供应首都情况等,由购机者自行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3)年供应北京市农产品数量。蔬菜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总量不小于750吨。肉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牛总量不少于400头。奶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鲜乳总量不少于850吨。生猪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猪总量不少于5000头。种禽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种禽总量不小于12万只。蛋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鸡蛋总量不小于50吨。肉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鸡总量不小于15000只。水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水产品总量不小于250吨。农产品加工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加工的农产品不小于500吨。以上需购机者提供供货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需购机者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委托办理出现纠纷或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非重点机具每年要组织事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30%。对核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洁从政、补贴业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第二十八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短期单人多台套、短期大批量、同人连年大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补贴额度或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集体会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投档、鉴定(认证)信息、补贴额度或比例等出现的异常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
第二十九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和购机者在投档、核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4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需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地区核验细则,2021年12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中央资金补贴版本)(略)
2.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市级资金补贴版本)(略)
3.现金交易承诺书(参考格式)(略)
4.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