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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1-10-01
  5. [成文日期] 2021-08-26
  6. [发文字号] 2021年第〔〕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42期(总第726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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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已届满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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