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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0-11
  5. [成文日期] 2021-09-10
  6. [发文字号] 京城管发〔2021〕5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41期(总第72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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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发〔2021〕59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市城管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执法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人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分类分级执法包括执法事项分类、执法对象分级,以及信息归集、动态调整、管理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开展分类分级执法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包容审慎原则,坚持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引导执法对象自觉遵法守法。

  第六条 对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落实“接诉即办”等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

  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保障方案、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新冠疫情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对特定期间内的执法检查频次、覆盖面等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执法事项分类

  第七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结合执法对象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区分不同业态、不同执法事项,分类建立一般执法清单和重点执法清单。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业态、执法事项列入重点执法清单;其他业态、执法事项,列入一般执法清单。

  重点业态和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涉及一般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以下简称一般执法对象),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能够通过非现场完成检查的,应当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监控设备共享,推动非现场执法,实施电子证据收集。

  能够通过与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掌握许可、备案信息实现非接触执法检查的,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第九条 对涉及重点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执法对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完成执法全覆盖的周期,依法依规实行执法全覆盖,并可以根据季节因素、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执法事项涉及到不同层级城管执法部门共有职权的,原则上由下一级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覆盖,上一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抽查和跨区执法对象的检查。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季节性特点、相关领域安全形势、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本单位或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确需在计划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应当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依托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查询执法对象分类分级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推行“综合查一次”,能够在一次检查活动中对涉及到的执法事项做到多项或者全面开展的,原则上应当整合检查事项、合并进行,减少对同一执法对象非必要的单项执法检查。

  需要联合其他不同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执法对象实施检查的,应当依托联合双随机抽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机制在同一时间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章 执法对象分级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频次、执法结果、信用等因素,对执法对象进行综合认定,按照A、B、C、D四级进行台账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

  一般执法对象,根据认定结果分别纳入A、B、C、D四级台账;重点执法对象,根据认定结果分别纳入B、C、D三级台账。A级实施减量执法,B级实施常规执法,C级实施增量执法,D级应当在C级执法措施基础之上再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一般执法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A级:

  (一)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认定为A级的一般执法对象,实施以下执法措施:

  (一)坚持无事不扰,通过在本级台账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压减日常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主动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内免于对执法对象一般执法事项的检查。免检期满,重新按照A级标准实施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B级、C级、D级相应标准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执法对象初始认定为B级。

  一般执法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B级:

  (一)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后,受到过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违法行为不属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二)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

  对认定为B级的执法对象,实施以下执法措施:

  (一)对重点执法对象,每季度主动开展的现场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执法对象,在本级台账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主动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根据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和特点,前移执法关口,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示告知和诚信教育,引导执法对象依法规范经营;

  (四)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重点执法对象存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级。

  一般执法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级:

  (一)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后,发现存在两次(含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受到过城管执法部门两次(含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二)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核实后,发现存在一次违法行为,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受到过城管执法部门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履行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停工整治、停业整治、责令改正等决定或命令的;

  (四)阻扰城管执法工作或暴力抗法的。

  对认定为C级的执法对象,除可以采取B级执法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执法措施:

  (一)对重点执法对象,每月主动开展的现场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执法对象,在本级台账内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月主动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二)按照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三)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对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按照较长期限实施信用公示;

  (五)根据需要,可以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联合检查或进行约谈教育,督促限期改正相关行为,严格遵守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重点执法对象存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认定为D级。

  一般执法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D级:

  (一)存在违法行为且受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犯罪的。

  对认定为D级的执法对象,实施以下执法措施:

  (一)每半月应当主动开展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二)按照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三)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公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对符合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按照较长期限实施信用公示;

  (五)行政处罚情况告知属地行业管理部门;

  (六)根据需要,可以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联合检查或进行约谈教育,督促限期改正相关行为,严格遵守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章 分级认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立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作为分级认定的依据。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在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上查询到的信息,对本单位、本部门辖区范围内的执法对象进行分级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记录;涉及不同层级城管执法部门共有职权的,由下一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分级认定。

  执法人员负责将依法履职过程中掌握的执法对象基本信息,以及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信息录入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填录信息应当规范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A级、B级首次分级认定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一年执法工作形成的信息作为依据;C级、D级分级认定以本规定施行后汇集的执法信息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尚未覆盖的执法对象,暂时认定为B级,根据本规定施行后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分级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同一执法对象既涉及一般执法事项又涉及重点执法事项的,分级认定后存在定级不一致的,按照执法检查频次较高的级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托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对执法对象分级建立调整、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分级可以逐级或者跨级进行调整。

  从D级到A级认定,以一个自然年度内汇集的执法信息作为综合判定和认定分级的依据,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调整;从A级到D级认定,根据汇集的执法信息实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为A级、B级的执法对象,通过本单位或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对认定为C级、D级的执法对象,采取书面方式予以告知;书面告知应当包括执法对象被列入对应级别的原因、拟采取的执法措施,督促引导执法对象遵法守法。

  第二十二条 执法对象对分级认定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提出。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执法对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告知执法对象;确存在执法分级认定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针对执法分级形成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泄漏,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要求应当依法对外公示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将区、街乡镇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等情况纳入城管执法系统监督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规定中内容作出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


  附件:

  1.北京市_______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级执法告知书(略)

  2.北京市______区______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分级执法告知书(略)

  3.重点执法业态清单(略)

  4.城管执法部门重点执法清单(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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