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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7-30
  5. [成文日期] 2021-07-27
  6. [发文字号] 公告〔2021〕3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7-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0期(总第714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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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我市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自2021年7月30日起,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2021年7月30日前提出上述事项申请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二、审批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含相关人员)、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将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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