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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6-15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21〕6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6-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30期(总第714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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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2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构建本市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体系,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对相关资质认定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三、本市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证书。

  四、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设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五、本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8〕2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8〕3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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