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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7-16
  5. [成文日期] 2021-07-16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7-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9期(总第713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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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持续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局处长走流程”工作要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流程进行相关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办事范围

  取消关于“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可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要求。所有提取事项都可由提取人本人申请办理。

  二、简化办事材料

  1.个人办理租房提取(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业务时,如租房发票信息齐全(含租房人身份信息、租房地址、月租金、租金总额和租房起止时间),无需再提供租房合同。

  2.单位经办人为外派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如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存在困难,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后,仅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依照承诺须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3.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经办人员申请查询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住房公积金信息时,无需再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或清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的授权委托书;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申请查询本企业上市住房公积金合法合规缴存信息时,无需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公积金用卡不再仅限于北京地区I类卡。11家银行的异地I类卡也可绑定公积金用卡,用于个人办理提取业务。具体可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见附件)。

  三、优化业务办理环节

  1.单位经办人到柜台办理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除使用公章外,也可用单位人事章、财务章办理。

  2.无房租房到期后增加短信提醒。

  如职工“无房租房提取(1500元)”的提取事项自申请之日起已满一年到期,且剩余提取额度为0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发送短信提醒其事项到期,可继续通过网上或柜台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3.扩大网上查询范围。

  一是职工下次提取到账时间网上可查。职工如已办理购房或租房提取,并已完成约定提取登记确定提取周期后,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询下次提取的到账时间。具体查询路径为: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明细-约定提取信息。

  二是托收失败原因网上可查。单位以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发现缴款失败,单位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在首页的“待办任务列表”中即可查询失败原因,并可据其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跨年清册可网上下载。单位如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下载或打印相关清册信息。单位完成7月汇缴后,其打印的跨年清册加盖电子印章。

  4.扩大全程网办范围。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实现网上办结,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降、缓缴申请,其所登记的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批结果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领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用卡开户银行一览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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