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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实施日期] 2021-03-30
  5. [成文日期] 2021-03-30
  6. [发文字号] 2021年第〔〕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0期(总第704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名购销散装汽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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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维护首都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公安部《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2019)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购销管理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购销制度。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信息与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强对购油单位、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单位或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通过成品油销售企业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实名认证和登记购油。

  二、不便通过成品油销售企业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登记购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驻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实名登记。单位购油的,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委托函,到单位驻地派出所实名登记,并持派出所出具的实名登记回执到指定加油站购油;个人购油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实名登记,并持派出所出具的实名登记回执到指定加油站购油。系统实名认证不成功的,单位经办人可以到单位驻地派出所,个人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补充实名登记。

  三、加油站应当认真查验购油人身份信息,对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得销售散装汽油。对持实名登记回执的单位购油经办人或个人应留存回执,并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加油站应指定专门加油机开展散装汽油销售服务。购销散装汽油应使用制式铁桶盛装。

  四、购油人未经成品油销售企业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信息系统实名认证,也无派出所实名登记回执,欲强行加油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对扰乱加油站秩序、侵害加油站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公安、城市管理、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责令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导致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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