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儿福发〔2021〕22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进一步规范我市收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收养条件
《民法典》对收养行为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要按照新规定办理收养工作。被收养人的年龄调整到不满18周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
收养、送养登记机关和申请材料在新修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出台之前,仍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对送养人、收养人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或子女情况声明,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民法典》新规定,要及时更新完善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收养人和送养人原则上通过我市儿童收养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办理收养、送养手续;条件不具备或不会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可直接到有关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各区民政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得增加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超过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加强收养评估工作
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双方意愿,做好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之间的对应匹配,为儿童找到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原则上根据收养意愿和送养意愿,由我市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收养人信息库中为被收养人择优匹配3个候选家庭,根据每个家庭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最终匹配家庭。有关法规和民政部等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以及2020年底前寄养家庭提出收养本家庭寄养儿童且经评估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定向匹配。
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外,对进入匹配环节的收养人都应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入匹配环节后,儿童户籍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区民政局应通知收养人进行评估,各区民政局可通过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也可以自行组织评估工作。收养人主动放弃收养、拒绝接受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评估的,应终止办理收养人本次收养评估和登记手续。
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提出送养子女的,也要纳入评估范围,着重对困难类型和程度、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情况等进行核实评估。其中对特殊困难的认定,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各自仅限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的重特大疾病;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的重度残疾;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
四、妥善处理私自收留儿童问题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民法典》关于收养行为的规定,提高公民依法收养送养的意识,禁止私自收留、抚养被遗弃的儿童。对符合条件办完接收入院手续的儿童,不得继续留在家庭收留抚养,不再新增家庭寄养儿童。对于来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儿童,各区不得违规办理收养手续。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