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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4-20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1〕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2期(总第706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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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1〕14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支持本市预约诊疗改革,促进分级诊疗,方便就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二、将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就医时,无需事先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机构均可作为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费用审核,重点监控重复开药等不合理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六、本市征地超转人员、医照人员、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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