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发〔2020〕106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2018年-203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人防行政审批工作,明确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市人防办对现行的部分人防工程配建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一、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本《规则》计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本《规则》中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态景观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照不小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建设。
三、建设项目已编制人防规划并获批准,配建标准按规划执行。
四、涉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项目,配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则》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包括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意见书及“一会三函”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意见的函),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计算。
六、本《规则》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申报并受理,但未办理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审核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原试行规则计算。
七、建设单位申请对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意见书进行调整,如项目调整部分重新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调整后的方案等),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本《规则》计算。如未重新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的,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计算。
八、本《规则》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九、本《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