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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航空、航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11-26
  5. [成文日期] 2020-11-26
  6. [发文字号] 京经信发〔2020〕6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8期(总第692期)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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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发〔2020〕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商业航天领域高端制造,挖掘数字经济新动能,制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6日  

  (联系人:艾滨;联系电话:55578360,1390131552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商业航天领域高端制造,挖掘数字经济新动能,北京市实施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措施,重点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在京从事运载火箭、卫星生产制造,同时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在京总部、销售、运营等经济形态。为规范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航天发射保险是指,为应对商业运载火箭、卫星发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从事发射、销售、运营等航天活动的商业航天企业所购买的发射财产保险(以下简称财产险),以及第三者财产及健康损害的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

  第三条 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开展运载火箭、卫星的研发、生产、发射经营等。

第二章 贴费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商业运载火箭、卫星研发、生产或发射经营等活动的法人,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备案)的商业航天发射活动实施后,可申请发射保险贴费。

  第五条 贴费基数为“财产险”+“三者险”两项保费总额的50%。贴费额度按以下情形确定,且单发(颗)产品贴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产品在京研发、生产,由本单位直接发射或运营使用的,按基数对研发、生产单位贴费;

  (二)产品在京研发、生产,对其他单位带险销售的,按基数对研发、生产单位贴费;

  (三)产品在京外研发或生产,但在京对其他单位带险销售的,按“贴费基数”ד在京增值部分占收入比例”,对在京销售企业贴费;

  (四)其他情况不予贴费。

  上述(一)(二)中的研发、生产应包括产品总体设计、总装总测或关键部件制造等环节。

  对于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原则上不予贴费。确因新技术、新产品等导致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按市场平均费率就低贴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高精尖产业资金使用公告内容,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本年度(以发射活动日期为准)的保险贴费申请材料。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能够补充材料后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不予以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向申报企业下拨贴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商业航天保险贴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商业航天保险贴费资金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承诺书;

  (四)符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还需提供北京销售服务公司采购进项发票、销售发票;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开展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跟踪等工作。对有虚报、冒领贴费等欺骗行为的,收回已拨付全部贴费,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企业贴费申请材料。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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