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0〕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商业航天领域高端制造,挖掘数字经济新动能,制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6日
(联系人:艾滨;联系电话:55578360,1390131552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商业航天领域高端制造,挖掘数字经济新动能,北京市实施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措施,重点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在京从事运载火箭、卫星生产制造,同时鼓励商业航天企业在京总部、销售、运营等经济形态。为规范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航天发射保险是指,为应对商业运载火箭、卫星发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从事发射、销售、运营等航天活动的商业航天企业所购买的发射财产保险(以下简称财产险),以及第三者财产及健康损害的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
第三条 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开展运载火箭、卫星的研发、生产、发射经营等。
第二章 贴费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商业运载火箭、卫星研发、生产或发射经营等活动的法人,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备案)的商业航天发射活动实施后,可申请发射保险贴费。
第五条 贴费基数为“财产险”+“三者险”两项保费总额的50%。贴费额度按以下情形确定,且单发(颗)产品贴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产品在京研发、生产,由本单位直接发射或运营使用的,按基数对研发、生产单位贴费;
(二)产品在京研发、生产,对其他单位带险销售的,按基数对研发、生产单位贴费;
(三)产品在京外研发或生产,但在京对其他单位带险销售的,按“贴费基数”ד在京增值部分占收入比例”,对在京销售企业贴费;
(四)其他情况不予贴费。
上述(一)(二)中的研发、生产应包括产品总体设计、总装总测或关键部件制造等环节。
对于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原则上不予贴费。确因新技术、新产品等导致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按市场平均费率就低贴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高精尖产业资金使用公告内容,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本年度(以发射活动日期为准)的保险贴费申请材料。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能够补充材料后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不予以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向申报企业下拨贴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商业航天保险贴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商业航天保险贴费资金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承诺书;
(四)符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还需提供北京销售服务公司采购进项发票、销售发票;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开展商业航天发射保险贴费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跟踪等工作。对有虚报、冒领贴费等欺骗行为的,收回已拨付全部贴费,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企业贴费申请材料。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