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6-30
  5. [成文日期] 2020-06-30
  6. [发文字号] 京民养老发〔2020〕7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导引》的通知

字号:        

京民养老发〔2020〕78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导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6月30日


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导引

  第一条 为妥善做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引。

  第二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工作导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感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做好场地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机构院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落实,建立健全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组织实时监测和防护,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并协调物资、人员及疫情发生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养老机构接到卫生健康部门相关确诊或疑似病例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分别向区民政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并立即对与病例有接触史的老人进行单间隔离,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消毒工作;区民政局应即刻向市民政局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养老机构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排查,在报告的同时应指定护理部主任、院内感染控制负责人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迅速组织开展院内人员筛查登记,确定其他需关注者范围。需关注者指曾经到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生活、活动区域的人员,或在确诊或疑似病例生活、活动区域内工作,且已采取防护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机构内人员隔离观察安排工作。

  1.对于确诊、疑似症状老年人及员工,应在集中隔离点等待120,协助送往医疗机构就医,并同时做好单间隔离及相关消毒工作。

  2.对于密切接触者,应送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实行严格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及需关注者,应在独立区域内做到单人单间单卫隔离观察。

  第七条 对于不具备就地隔离观察条件的养老机构内需隔离观察对象,应转送至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其中,密切接触者为老年人的,移送至区民政局统一设置的有长期照护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密切接触者为员工等其他人员的,转送各区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养老机构具备独立建筑、独立院落或独立楼层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符合医学隔离观察条件的场所,原则上划定隔离区域,就地隔离观察,每日监测健康状况,做好记录,并做好出现异常人员转送定点医院等预案工作。

  对于大型养老机构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区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难以承接的,应就地将养老机构改造成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执行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同等防疫管理措施。

  改造后的养老机构应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综合办公区、隔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医疗废物管理区等。综合办公区是进行综合管理、协调、调度等工作的场所。隔离区由固定隔离房间组成,是隔离对象入住生活,并进行医学观察的区域。物资保障供应区是放置生活物资和防护用品的区域。医疗废物管理区是医疗废物临时放置区域。

  机构内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建立“三区两通道”。“三区”即清洁区、缓冲区、污染区。三个区域之间应进行物理隔断。“两通道”即清洁通道,用于工作人员、餐食、药品、清洁物资等通行;污染通道,用于隔离观察服务对象专用、垃圾清运等。所有通道标记清晰容易识别。

  第八条 对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养老机构,以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由区民政局接管照护管理服务工作。

  1.专业指导组。区民政局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养老照护专家、院内感染控制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指导组,统筹做好集中隔离情况下老年人照护服务指导工作。

  2.接受过专业防护培训的专业照护人员。所有直接提供服务一线人员应采用三级防护措施,即须全程穿戴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罩/面罩、工作服、隔离服、医用乳胶手套、鞋套、工作帽(必要时穿着连体防护服)。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配合协助疾控机构组织对机构内部各类场所进行严格的清洁消毒。

  1.确诊或疑似病例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进行终末消毒。体温计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75%乙醇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使用后应用75%乙醇擦拭消毒;贵重及精密仪器用75%乙醇擦拭消毒。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清洁消毒采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扫地面,作用15分钟,再用清水擦拭干净。

  2.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设施设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日不少于两次定时消毒。

  3.一次性物品及服务对象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

  4.机构内部食堂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入住集中隔离场所人员的管理。

  1.对入住人员进行分类隔离,按照有可疑症状者、发热待查者、密切接触者分类分区隔离观察,避免交叉感染。

  2.对入住人员执行健康监测。对集中隔离场所人员及时安排核酸检测,每日监测体温两次,检查其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3.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及出现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的,立即联系120,转到医疗机构;对其他隔离观察者医学观察期满14天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无异常情况的,解除隔离观察。

  第十一条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中收住的老年人,在提供必要的医疗防护条件下,要做好老年人的护理服务。

  对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单人单间居住,提供“无接触式”护理服务。

  对失能、失智等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养老护理员在进、出工作区域,穿、脱防护装备时应按照顺序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养老护理员进入工作区域穿戴防护装备、养老护理员离开工作区域脱摘防护装备要严格按照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养老护理员返回工作人员生活区前,需要完成手清洁、足底消毒和体温测量三个步骤,更换工作人员生活区专用拖鞋,并在浴室进行全身清洗,衣物用热力消毒或用浓度为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清洗。

  第十四条 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养老机构保洁员负责隔离点日常消杀、环境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保持隔离点内部干净整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严格集中隔离点污废水排放,对集中隔离点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和服务对象的排泄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防止疾病传播、扩散和蔓延。

  第十五条 各区根据收住服务对象数量和员工情况,指定1—2所养老机构(设施),作为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场所,主要用于集中收住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老年人及其他需要临时隔离观察的老年人。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应具备50个以上单间规模(原则上每间房带有独立卫生间),每个隔离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北京市疾控中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局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利用本区现有集中隔离场所,用于收住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员工及其他需要临时隔离观察的员工。

  养老机构具备独立建筑、独立院落、独立楼层的,可按相应要求设立医学隔离观察区域,并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集中隔离医学点后勤保障工作。实行餐饮统一配送制,为服务对象提供营养可口的一日三餐,保证24小时供应热水。房间要清洁卫生,要提供牙膏、牙刷、毛巾、拖鞋等必备生活用品和温控设备,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第十八条 加强药品及医疗保障。落实《关于为老年人“送药上门”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属地社区卫生机构为机构内发生病情变化的服务对象提供远程诊疗、代开药品、健康咨询等服务,配备常用必备药品,配置氧气瓶及配套吸氧用品、听诊器、电子血压计、体温测量仪、轮椅、平车、消毒用品等;提供内部消毒、隔离、防护工作指导;通过远程医疗等形式处理突发情况及疾病的诊治与用药。

  第十九条 各区要加强防护物资储备工作,按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及养老机构医学隔离观察的床位数,以2个月时间为基准进行配置。

  防护物资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收住服务对象数量及员工数量、疫情情况进行配备,具体配备标准可参照《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测算依据》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局应加强疫情应急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疫情情况统筹抽调、调配安排养老护理员。

  对于各区统一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在从属地大型养老机构抽调熟悉养老业务、具有医学背景专业照护人员的同时,应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从医疗机构抽调具有院内感染控制背景的专业医护人员。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按照每班次每50名服务对象1医(优先配备全科医生或呼吸科医生)1护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培训储备一批懂院内感染控制、护理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以便能够临时组成队伍支援其他护理人员缺口较大的机构。

  各区应至少有一所全体员工接受院内感染控制培训的标杆性养老机构,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能够随时抽调专业照护人员支援相关养老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做好应急演练,针对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模拟工作,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急演练工作应包括制定应急演练模拟计划,做好应急演练前的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演练物资供应等内容。应急演练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做好演练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统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机构(场所)发生经费,由区民政局商请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未备案集中租住老年人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涉及儿童事务的民办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导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导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区民政部门联系沟通。后续将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