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水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7-15
  5. [成文日期] 2019-07-15
  6. [发文字号] 津交发〔2019〕1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7-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开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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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交发〔2019〕111号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和2018年12月21日我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工作部署,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交通运输委与天津港集团联合制定了《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并决定自7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并全面推行。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2019年7月15日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jpg

  备注:特种集装箱、特殊货物及特殊情况除外。特种集装箱包括冷箱、框架箱、超限箱等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特殊工艺的货物;特殊货物包括超限货物、需多种机力及人力配合困难作业的货物;特殊情况包括箱体残损、提箱手续不全、货物残损、实际货物与提单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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