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交发〔2019〕111号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和2018年12月21日我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工作部署,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交通运输委与天津港集团联合制定了《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并决定自7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并全面推行。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港集装箱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
2019年7月15日
备注:特种集装箱、特殊货物及特殊情况除外。特种集装箱包括冷箱、框架箱、超限箱等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特殊工艺的货物;特殊货物包括超限货物、需多种机力及人力配合困难作业的货物;特殊情况包括箱体残损、提箱手续不全、货物残损、实际货物与提单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