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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2-21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13期(总第649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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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对《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8号)部分内容等进行更正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附件1中药品“左氨氯地平”名称变更为“左旋氨氯地平(左氨氯地平)”,报销类别为甲类;“灭菌注射用水”名称变更为“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报销类别为甲类;“罂粟乙碘油”名称变更为“碘化油(罂粟乙碘油)”,报销类别为甲类;“脂肪乳(C14-24)[指大豆油]”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适]1.大面积及严重创伤;2.外科疾病伴有肠功能障碍(肠瘘、短肠综合症);3.危重病人较长时间不能进食;4.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的患者”,报销类别为甲类。

  二、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和“注射用血栓通(冻干)”从附件1中删除;将“铝镁混悬液(备注为▲)”和“转化糖注射液”从附件3中删除。

  三、将“铝镁加混悬液”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奥曲肽微球注射剂”和“金花清感颗粒”的报销类别为甲类。

  四、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编号第1467号中的“肠内营养混悬液(SP)”调整为西药编号★(1464)号,报销限制内容与报销类别同西药编号1464号“短肽型肠内营养剂口服散剂”;“卡泊芬净注射剂”和“米卡芬净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三唑类衍生物无效的念珠菌血症;其他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侵袭性曲霉菌病的二线治疗”;“伏立康唑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有明确的重度免疫缺陷诊断并发严重真菌感染的临床证据;曲霉菌肺炎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伏立康唑口服常释剂型”和“伏立康唑口服液体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伏立康唑注射剂的序贯治疗”。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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