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19〕10号
各相关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xspx.eduyun.cn)已正式公告上线。为保证北京市相关工作顺利实施,通告如下:
一、请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ICP备案在北京市,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备案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备案责任主体),于10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基本备案审查材料。相关要求见《北京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请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关注北京市教委官方网站(http://jw.beijing.gov.cn)和“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按要求办理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备案材料提交过程中如遇平台操作或技术问题,可在平台帮助中心查看常见问题解答,也可拨打400-8980-910。
特此通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校外线上培训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ICP备案在北京市,且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部或部分线上方式)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
中小学生指北京市各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学生不含其中)。
学科类指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教学科目。
第三条 纳入备案范围的校外线上培训及其备案责任主体:
(一)机构自建或采购后自行运营的服务平台由机构申请备案。
(二)综合性第三方服务平台,由平台主办者申请备案,平台主办者和履行教学服务义务的主体共同对备案内容和结果负责。
(三)上述两类之外的校外线上培训,由与被培训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申请备案。
涉及人工智能教学、教辅、工具等各类新平台、新形式的教学主体,也可主动申请备案。
第四条 已经开展的校外线上培训的备案责任主体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交备案材料。北京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备案材料,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申报的,北京市教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五条 新成立的或需重新申请备案审查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校外线上培训,备案责任主体须及时提交备案或变更材料。北京市教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审查。
第六条 备案责任主体登陆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xspx.eduyun.cn),提交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培训人员、课程内容等备案材料。
鼓励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提交奖项证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相关材料,接收邮箱:xwxsbs@jw.beijing.gov.cn.
第七条 通过备案审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仅代表其在提交材料审查时符合相关要求。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对申请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经备案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线上培训的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北京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