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12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劳字〔2020〕1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期(总第638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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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劳字〔2020〕17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教育委员会:

  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

  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三、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四、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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