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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23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47期(总第635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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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9〕28号

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胶体果胶铋颗粒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增加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阿卡波糖咀嚼片等国家谈判成功和续约成功的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三)将大黄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3)。

  (四)对本市中药饮片不予支付范围按照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4)。

  二、其他调整内容

  (五)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复方乳酸菌胶囊等部分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5)。

  (六)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艾普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报销类别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七)将本市门诊特殊疾病“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调整为“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国家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雷珠单抗注射剂”“阿柏西普眼内注射溶液”和“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纳入“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特立氟胺口服常释剂型”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阿来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纳入“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7)。

  (八)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谈判续约的“托伐普坦口服常释剂型”“拉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重组人干扰素β-1b注射剂”“氟维司群注射剂”4种药品的本市参保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发生上述4种药品的医药费用,按原报销规定支付。

  三、工作要求

  (九)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招采部门要按照《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规定的时限将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的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以便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配备相关药品。

  (十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十二)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在制定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三)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十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药品(略)

     2.国家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略)

     3.删除药品(略)

     4.中药饮片部分(略)

     5.药品名称变更(略)

     6.限定支付范围和报销类别调整(略)

     7.纳入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药品(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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