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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1-23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期(总第638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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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1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各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采购工作,保障临床需求。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

  三、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及时调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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