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办发〔2019〕132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市自来水集团、市城市排水集团、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能力,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现将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的《新建简易低风险附属小型市政工程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9年6月28日
新建简易低风险附属小型市政工程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对应的新建简易低风险的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市政项目)涉及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移植或砍伐时的情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小型市政项目均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平台经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管线路由等内容。
项目涉及临时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会商意见。
第三条 小型市政项目通过“多规合一”平台确定综合实施方案后,涉及占用园林绿化资源的,市政企业应以此为依据,尽快与绿地、树木产权单位进行对接。
第四条 市政企业需就施工涉及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移伐等问题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通过协商协议方式,明确树木移伐及绿地恢复的方案和实施主体。
涉及移植树木,应确保移植成活。
第五条 市政企业在工程施工前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将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图)及与树权单位相关协议推送区园林绿化部门(具备信息化条件后,通过系统推送)。
市政企业在工程实施中应做好施工内容的现场公示公开工作。
在以上工作完成后可实施工程。
第六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市政企业应遵守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按施工方案及与产权单位协议实施。
第七条 市政企业施工期间出现违规使用、破坏古树名木、损坏园林绿化资源及附属设施、不按原状恢复绿地等情况,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政府对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