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市政府审改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11-21
  6. [发文字号] 京审改办发〔2019〕10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五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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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审改办发〔2019〕108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公布本市第五批取消证明事项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取消证明目录中第7项证明于2020年1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一、规范后续工作。证明取消后,要抓紧修订文件规定,调整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抓好措施落实;保留的证明,要逐项统一名称、主管部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

  二、着力基层减负。保留证明目录中,除明确由居(村)委会负责开具的3项证明外,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一律不得要求居(村)委会开具证明。

  三、方便群众办事。对于外省区市、境外机构等索要的证明,要本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开具。

  四、加强公开和监督。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通知印发到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并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北京市第五批取消1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2.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11月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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