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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06-13
  6.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19〕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6-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4期(总第612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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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财〔2019〕7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科学实践活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8〕24号),优化完善相关工作要求,扩大学校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活动课程实施和成绩认定、经费支付标准等事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课程实施和成绩认定

  科学实践活动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和成绩认定,初中学生三年内须完成10次科学实践活动。市区为学生参加科学实践活动搭建课程资源平台,提供条件保障,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开设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可计入活动次数,并按规定计入中考成绩。

  二、经费支付标准

  科学实践活动综合支付标准为217元/人次,不再划分财政供养单位和非财政供养单位,同时不再依据主讲人员类别划分不同等级。

  实施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所支出的专家费、培训费、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和材料费等项目,学校教师承担的任务开展活动课时费,由各区在支付标准总额内给予统筹。各项支出标准根据市区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相关资源单位据实集中结算实施经费。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按照活动成本和实施情况,定期动态调整科学实践活动实施经费支付标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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