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广电发〔2019〕42号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局长签发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4月18日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所从事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项目。
第三条 奖励扶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申请奖励扶持的机构直接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往年获奖作品不能重复上报。
第四条 奖励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申报机构享有同等的评审待遇。
第五条 奖励扶持经入库、初审、复审和公示后,市广播电视局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奖励扶持类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组织评选优秀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第八条 申报奖励扶持项目应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和北京故事。
第九条 申报奖励扶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译制并在国外放映播出。
(二)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或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投资主体明确,进入实际运营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资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扶持的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机构只提供营业执照);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机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机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机构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六)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扶持类型要求;
(七)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九)申报机构提出并经审核认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后加盖骑缝章,提交给市广播电视局。申报机构应在申报材料外包装注明申报机构、申报类型、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报材料提供1份正本、1份副本,副本可以由正本复印,正本与副本发生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扶持项目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库,并在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二)入库评审。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
(三)优先扶持。市广播电视局将优先奖励扶持入库项目,同时,入库项目可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标识“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入库项目”字样。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项目评审:
(一)预审。市广播电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包括入库项目在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但是缺乏相关资料的申报机构,将通知申报机构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内提交至市广播电视局。
(三)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发展情况,并不得与任何申报机构存在利益关联。评审专家须填写承诺书。申报机构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申报机构不得与评审专家进行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机构与评审专家资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市广播电视局将评审通过的机构名录送市财政局、市文化主管行政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机构将取消本次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拟奖励扶持的申报机构,市广播电视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奖励扶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市广播电视局将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机构的银行基本户。
第二十条 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申报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申报机构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交至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允许使用范围: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机构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版权购买、翻译费用等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无关的支出;
7.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广播电视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机构,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持申报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