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2-18
  5. [成文日期] 2011-11-18
  6.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11〕4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森林防火区防火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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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发〔201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森林防火区、防火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延庆县森林防火区、防火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类划分:

  山区乡镇:千家店镇、四海镇、珍珠泉乡、大庄科乡、刘斌堡乡。

  半山区乡镇:张山营镇、旧县镇、永宁镇、井庄镇、大榆树镇、八达岭镇、香营乡。

  川区乡镇:延庆镇、康庄镇、沈家营镇。

  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有林单位、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投资重点公益林:妫河生态走廊、库滨带公益林、五河十路公益林、荒滩治理工程、京门工程区等。

  第三条 依据北京市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本县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一级森林防火区是指山区乡镇和半山区乡镇山区部分、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有林单位、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投资重点公益林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之内(村镇驻地除外)。

  二级森林防火区是指半山区乡镇平原部分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川区乡镇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

  三级森林防火区是指一、二级防火区以外地区的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速生丰产林、苗圃、果园、村镇公园、四旁、林网等。

  第四条 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6月15日为本县的森林防火期。因特殊天气及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令,森林防火期需要提前或延长的,由县政府另行通告。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按相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需要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活动方案和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以及二级(橙色预警)以上的火险天气日为本县的森林高火险期。

  第七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规定一级森林防火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园林绿化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本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重点有林单位、重点风景名胜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县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区、防火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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