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1日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积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精尖项目在我区集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定位原则。围绕首都新的功能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做大高端产业规模,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的高端环节,打造“高精尖”经济结构。
2.集中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产业。
3.介入前移原则。在事后补贴的基础上,适度向事前事中补贴前移,在项目投产运营前最需要资金的阶段给予支持。
4.引导带动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重大产业。
5.注重绩效原则。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项目的绩效管理挂钩,提高使用效益,降低财政风险。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被扶持对象应满足以下4点要求。
1.总部类高端服务业和高精尖制造业项目,包括本市鼓励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区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制造及装备制造高端环节、航空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高端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
2.不低于总面积60%的项目物业由项目主体自持(未出租或出售)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
3.项目主体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税地点、统计关系和产权主体均位于我区。
4.通过我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分类别、按区间、有梯度实施,扶持标准分为用地类(含新征占地和自有用地)、购买楼宇类和租赁楼宇类3类和高端项目、鼓励项目2个区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平均指标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享受扶持政策。
注:上表中“实际投资”包括土地、楼宇、设备等实际投入,“产出”指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
第五条 农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产业园项目(项目物业总面积超过40%对外出租或出售)、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其他项目均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用地类项目扶持。
1.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此项不适用自有用地)。产业项目办理完成国有土地证和开工许可证,经评审合格后,对其经市、区成本审核小组审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与属地政府协议约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全部一次性补贴。
2.地上物建设资金补贴。产业项目完成地上物建设并取得房产证,经本办法综合评审,高端项目按3000元/建筑平方米,鼓励项目按2000元/建筑平方米,对所建成总面积的30%进行补贴;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标准条件,对所建成总面积剩余的70%进行补贴。所建成总面积若兼容住宅、职工公寓配套和地下空间的,该部分建筑不享受补贴,按比例相应扣除。
3.上述补贴实行总额控制,高端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购买楼宇类项目扶持。
1.经本办法综合评审,对产业项目入区购买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楼宇(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高端项目按3000元/建筑平方米,鼓励项目按2000元/建筑平方米给予购置费补贴。
2.产业项目入驻我区并完成所购楼宇的产权过户后,给予购置费补贴总额的30%;项目投产运营后,达到本条所要求的标准条件,给予购置费补贴总额的70%。
3.上述补贴实行总额控制,高端项目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项目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租赁楼宇类项目扶持。
1.经综合评审,对产业项目租赁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楼宇(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进行事后补贴,高端项目当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租金50%补贴,鼓励项目当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租金30%补贴;
2.上述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同一法人主体每年补贴总额高端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基金投资支持。
根据重大产业项目入区的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产出效益、地方贡献及“高精尖”程度,在享受本办法补贴后,仍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鼓励企业与区内基金公司合作,或由财政资金与企业共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经区经济信息化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协调,采取基金投资方式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支持。
获得定向扶持的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根据该项目对我区贡献、行业地位、成长性等情况,提供相应的租赁型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对投资总量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发展前景好和潜力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由申报、初审、第三方评审、联席会最终审定、公示、签订扶持协议、资金拨付、绩效考核8个环节组成。每年3月1日至31日对上一年度的产业项目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后,属地单位与项目单位就扶持内容、指标要求、考核监督等事项签订《顺义区重大产业项目定向扶持协议》,属地单位负责协议事项的执行、管理、监督及违约追究。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1.直接补贴项目。坚持区、镇财政体制分成按比例负担扶持资金的原则,属于区财政拨付的资金,拨付至属地单位后,由属地单位向产业项目进行兑现;属于镇级财政拨付的资金,由镇政府直接向产业项目进行兑现。
2.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引导基金根据评审结果,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投入到拟支持的产业项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设立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联席会,由区政府主管经济信息化的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牵头单位为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科技、国资、文化、商务、住建、金融、环保、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国税、地税、工商、投资促进等部门。联席会根据产业项目性质特点,组织项目评审会。除上述成员单位外,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评审。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重点产业定向扶持的组织、协调、执行和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兑现当年确定的专项资金纳入次年的预算。每年结合财政体制分成,经济功能区重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由经济功能区资金予以兑现;镇级项目由区、镇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年度绩效考核与评估结果,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扶持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定向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建设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所有扶持资金必须接受属地政府及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定向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被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记入我区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我区任何财政扶持资金。我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同时适用本办法和我区其他相关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