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3〕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9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世界高端企业总部聚集之都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3〕29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积极吸引国内企业总部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聚集和实体化经营,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大力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通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优势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重点培育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北斗及空间信息、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教育培训、科技金融等领域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企业、中央大企业等在海淀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加大力度引进现代服务业、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产业领域总部企业。
第三条 海淀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以中关村海淀园总部经济聚集区为基础,结合三大功能区建设,重点打造中关村创新中心区(CID)、中关村西区、中关村软件园、上地信息产业基地、清华科技园等总部基地。
第四条 由海淀区投资促进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海淀区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增设主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商务委作为海淀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研究、服务保障等工作,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投促局和区金融办依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以上的分(子)公司(金融企业除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资产合计和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
2.北京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3.经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其他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或集团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总部企业。
第六条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地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海淀区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海淀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海淀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税源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积极落实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纳入北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金融总部企业除外),按照《<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市、区负担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区和街镇三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总部企业在该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总额。
(一)新入驻奖励和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海淀区注册或迁入本区,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实收资本补助。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2.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3.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贴。对在海淀区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根据区域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3年支付。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仅限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含),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在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的整体格局下,对为北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1.综合奖励。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海淀区注册或迁入本区,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该奖励政策自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2.增量奖励。对所有申请该项奖励且在1个年度内为北京市增量贡献名列前5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增量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综合奖励和增量奖励,也不能再同时享受北京市其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三)实体化经营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海淀区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2.增设基地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将符合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基地落户在海淀区,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基地,可以给予该生产基地或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2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超过1亿元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可以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四)提升能级奖励
对既有在海淀区的总部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提升能级进行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可分别获得3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其他企业总部提级。其他企业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且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前50位),可分别获得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本奖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4.战略提升。鼓励总部企业在京积极开展业务重组、收购、兼并、上市等战略提升活动,可按照上述业务贡献程度,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中介组织奖励
对于列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组织,在1个年度内,中介组织所引进的、且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累计超过2000万元(含),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中介组织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计入中介组织所引进的总部企业,应该在其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有效,且同一总部企业最多只能计入一次。
(六)本办法第八条中的实体化经营奖励和提升能级奖励适用于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入驻奖励和补助、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按《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街镇、园区等积极引进总部企业。对街镇或园区在引进新注册或新迁入海淀区的重点总部企业过程中积极配合全区工作的,将新引入总部企业前3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相关街镇或园区。对于街镇或园区自主引进的、未享受本办法第八条市区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按照《海淀区投资促进与税源建设工作奖励办法》对于增量企业的奖励办法,将新增企业前3年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相关街镇或园区。街镇、园区可利用税源建设奖励资金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与支持。
第十条 鼓励楼宇业主引进总部企业。楼宇业主每引入1家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奖励100万元;引入国资委所属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奖励80万元;引入国内民营100强企业地区总部,奖励50万元。各街镇及各类产业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利用税源建设奖励资金鼓励楼宇业主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第十一条 对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行业领军、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经济指标贡献突出、产业聚集度高、品牌形象国际领先等方面对我区有重大意义的重点总部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由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组织,在1个年度内,中介组织所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总部企业,对海淀区区级财政贡献累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中介组织在同一年度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计入中介组织所引进的总部企业,应该在其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有效,且同一总部企业最多只能计入一次。
第十三条 按照《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4号)确定的总部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领军人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连续实施3年。
(二)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领军人才每月提供2000元房租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三章 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海淀区重点总部企业名录》和《海淀区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
第十五条 《海淀区重点总部企业名录》内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纳入现行区重点企业服务系统,享受相关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重点企业的区长联系服务,保证政企交流畅通;重点企业的座谈、交流、联谊服务,保证企业信息通畅;可纳入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享受快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可协调解决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问题,享受我区优质教育服务;可享受高端人才引进协调服务、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在人才引进和应届毕业生指标方面给予倾斜;可纳入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医疗服务系统,享受相关医疗健身服务;可享受公益宣传服务。
按照一定标准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量排名前50名企业和增量排名前50名企业来核定重点企业服务经费,重点用于上述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中心年收入达到5亿元,且在海淀区注册后3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第十五条各项服务外,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由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空间、产业化用地需求,解决项目落地或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二)由海淀园管委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优先安排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三)可享受区投促局安排的高级管理人员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对纳入《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我区将积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用车、工作居住就业等其他各项便利政策。
第四章 申报、受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政策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执行。其他政策所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2〕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商务委会同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非金融总部企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受理,区金融办会同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受理。市级金融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出台后,优于本办法相关条款的,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所涉及补助或奖励一年兑现一次。申请材料要求及申请时限等由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区统计局负责研究建立完善总部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统计口径、范围的界定工作,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总部经济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机构须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保证总部企业经济指标在海淀区纳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和机构须配合区商务委、区投促局、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或机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区投促局、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协调,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